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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居民个人城镇垃圾处理费每月征收150元

时间:2018-03-27 13:46:10

东北网6月29日讯(记者 张隽珊)日前,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

据了解,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很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广西治疗癫痫*医院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l.00元。

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很高收费额4000元。

饮食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很高收费额4000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北京治疗癫痫很*的医院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很高收费额4000元。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继发性癫痫病能治好吗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阿城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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